五常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编制下半年度预算时将需要实施的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以项目为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是用于功能区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及必要的管理经费等方面支出,主要包括:
(一)生态保护支出。用于功能区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维护、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等;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优美环境及生态创建等;农用化学品(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日常维护、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
(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用于生物多样化、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及维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等支出。
(五)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提高小学学龄人口中接受教育的比重,增加医院、卫生院的实有床位数,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
(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垃圾处理: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设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垃圾清运费用等进行补助。
农村卫生公厕:主要对农村卫生公厕建设设计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农户改厕:主要对现有农户厕所改造所需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污水治理和安全饮水:对污水治理项目和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所需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二)生态建设、修复项目。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功能区生态公益林、新造林和低效林的改造、迹地更新以及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新建医院病房及购置新的床位,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经费。
第六条 生态功能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资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功能保护区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建设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建设要求,制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每年年初,各有关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统一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功能区生态保护的要求。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承包合同申请拨付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此工程财政资金的30%,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财政局按项目概算中财政补助金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在此期间,若项目存在由于非无法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五常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自今年实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五常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的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生态环境及公共服务指标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由市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当年各项指标计划,并列入当年对各部门目标考核。各部门要按计划制定措施,完成相关指标,杜绝因工作失误影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付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五常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五常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五常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五常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五常市主管环保工作副市长
成 员:财政局局长
环保局局长
监察局局长
审计局局长
发改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国土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统计局局长
文广局局长
农牧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水务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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