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现场处置组职责
2.2.2应急监测组职责
2.2.3现场监察组职责
2.2.4科技攻关组职责
2.2.5宣传报道组职责
2.2.6后勤保障组职责
2.3乡(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分级标准
3.3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响应措施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处置终止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5.7.2应急终止
5.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物资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治安保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9奖励与责任
7.9.1奖励
7.9.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8.1.2培训
8.1.3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定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成立五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信局、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当总指挥不在市内时,由其他副市长或副总指挥按照顺序替补。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协调、督导工作,负责向哈市政府报送事件相关信息,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办。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协调、调查、监测和参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处置有关经费,确保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确保城市燃气热力正常运行。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运输,并确保城乡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源安全。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政府办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市政设施抢险排危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含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正常运行。
市工信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化工原料突发事件的监督管理。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1)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应急期间新闻发布稿件的审核;
(2)负责全市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调研、起草重要文件、承办会议等;
(3)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指示,适时做好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4)负责与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和毗邻市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协调工作;
(5)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6)督促、检查、指导乡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资料存档和年度总结;
(8)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6个专项应急工作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1现场处置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新闻发布;
(3)现场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监测结果、评估污染状况、预测污染趋势;
(4)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控措施;
(5)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编制应急处置大事记,建立应急处置资料档案;
(7)参与反恐怖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
2.2.2应急监测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采样、监测分析;配合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和评估;
(3)向市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
(4)指导、配合乡(镇)实施应急监测和演练;
(5)参与反恐怖应急监测工作。
2.2.3现场监察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勘察、取证;
(3)维持事发现场秩序;
(4)监督事件责任者实施污染防控措施;
(5)依法对事件责任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6)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现场监察情况;
(7)指导、督促各乡(镇)应急现场监察工作。
2.2.4科技攻关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应急技术研究、处置方案制订和事件分析评估;
(3)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2.2.5宣传报道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联络有关方面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
(3)发布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
2.2.6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2)督办和协调应急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和运输;
(3)提供应急工作期间的生活保障。
2.3乡(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组织成立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制定具体应急工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环保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协调省、市监测部门给予检测帮助和服务,包括周边区域内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并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重大环境事件二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三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并可能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四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二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由市一级(含市辖区、市级市)政府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请求。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值班电话:12369。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政府、省政府。
5.2.2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损失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紧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处置组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件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5.4指挥和协调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
5.6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5.7应急处置终止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应急终止
(1)应急响应结束后,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局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市政府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加强应急值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与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2救援装备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增强自我防护和救援能力。
7.3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财政部门应设立应急专用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7.4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5医疗卫生保障
必要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保障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9奖励与责任
7.9.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9.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市环保局应组织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培训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1.3演练
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本地区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的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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