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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9 点击数: 记者: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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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规范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及五常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经营秩序,保证五常大米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五常实际,制定本办法。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常大米”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的范围内,"五常"地名命名,使用五优稻、松粳系列及通过审定的其他符合五常种植条件的优质粳稻品种,采用具有五常特色的一段超早育苗及大棚旱育苗等栽培技术生产的粳稻为原料,经生产加工而成的大米。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从事五常大米生产(加工、分装)、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委托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五常大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四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五常市所辖行政区域内。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五常大米的单位,借助物联网开展溯源防伪。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七条  成立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二)对五常大米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修订标准,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建议。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三)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规范五常大米生产经营行为。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四)对五常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生产企业申证、换证的审验、核查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对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六)建立保护范围内五常大米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档案,建设和管理五常臻米网,搭建企业信息平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七)监督以地标为主要内容的溯源防伪标识的印制和使用。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八)受理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报请省质监局审核。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九)对五常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十)规范、指导域内大米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十一)为域内大米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八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及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五常大米生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产品产地证明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九条  五常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当向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质监局审核,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条  五常大米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二)生产所用原料全部来自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GB/T 19266)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企业及产品简介;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六)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七)《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见附件2);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八)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报省质监局审核。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四条  《产地证明》为原料产自五常大米保护区域范围和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依据。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五条 申领《产地证明》的水稻种植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一)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经确权的土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二)水稻种植品种为《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标准规定的品种。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六条  水稻种植组织或个人向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申领《产地证明》,应当提交由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土地确权信息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受理水稻种植组织或个人的《产地证明》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登记发放《产地证明》;《产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八条《产地证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持有者应当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构收回作废。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专用标志的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条  企业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后,有权在其生产的五常大米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其他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一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进行监督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似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标识内容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获得地理标志使用核准后,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卖给他人。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四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期满前6个月向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五条  五常大米稻区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并建立水稻生产、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以乡、镇、企业为单位)。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六条  五常大米生产加工单位收购水稻时,应建立相应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同时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符合的车间、仓库、场地,并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验设施。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七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向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生产经营情况。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八条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规定。包装标识原料项目中注明原料真实产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二十九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企业进行绿色、有机、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条  由质量检验机构,对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所生产的大米质量进行监督检验。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五常大米生产、销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视违法情节,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一)未按相应国家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三)使用保护区域范围外的水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五常大米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四)印刷企业及代理机构违法销售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物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严重影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五常大米声誉的其他行为。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者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六章  附则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六条  条本办法由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附件1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使用申请书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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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五常大米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企业名称: 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管理机构: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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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〇〇九年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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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填表单位:(印章)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日期:二〇××××××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项目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内容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产品名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大米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企业信息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企业名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地    址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市××镇(乡)××村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法人代表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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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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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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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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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信息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单位名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地    址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市五常镇雅臣路777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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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产品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情况简介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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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A4纸另行打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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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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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2. 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3.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4. 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总局管理机构。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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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证明证书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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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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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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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产地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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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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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品种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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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日期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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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面积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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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产量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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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购买数量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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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盖章)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年     月     日    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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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均以农业物联网推送数据为准。lUo五常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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