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赠与、受赠和接受遗赠等合同(协议)
一、办理事项:继承、赠与、受赠和接受遗赠等合同(协议)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公证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令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
四、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6.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是否收费
是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收费依据
黑价联【2016】38号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定期检验
无
十一、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受理—缴纳公证费—审批—出具公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0451-53523589
投诉电话:0451-53520792
十三、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 上一篇: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7-10-26
- 下一篇:提存、办理登记、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法律文书、接待法律咨询>>>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