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办理登记、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法律文书、接待法律咨询
一、办理事项:提存、办理登记、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法律文书、接待法律咨询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公证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
四、办理条件
1.驻肯使馆只受理在肯居留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书公证申请。临时出国人员不予受理。
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自然人申办的,当事人本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或者按指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报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有效的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4.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是否收费
是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收费依据
黑价联【2016】38号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定期检验
无
十一、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受理—缴纳公证费—审批—出具公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0451-53523589
投诉电话:0451-53520792
十三、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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