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办理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公证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令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四、办理条件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有关债权文书等
六、是否收费
是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收费依据
黑价联【2016】38号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定期检验
无
十一、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受理—缴纳公证费—审批—出具公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0451-53523589
投诉电话:0451-53520792
十三、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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