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证明、纳税状况证明、选票、按指纹
一、办理事项: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证明、纳税状况证明、选票、按指纹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公证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令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
四、办理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提出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制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国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未婚公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7.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8.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单位的由其住所乡镇或街道出具)。
9.已离境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出国护照(有效期内的)其中包括其出境时海关加盖印章页。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办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0.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护照、户口簿等)。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12.结婚证。如当事人结婚证丢失要求申办结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1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证明)。
14.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5.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16.离婚证(离婚证丢失的,提交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17.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村(居)委员会出具)。
1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9.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护照、户口簿等)。
20.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21.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或街道出具)。
2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人或送养人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现场,可以提供不能到场但同意收养或同意送养的经公证证明的文书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3.收养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24.送养人为生父母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5.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6.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送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27.被收养人为十周岁以下的,送养人应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8.被收养人同意本人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29.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已满十六周岁的,还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30.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31.被收养人为弃婴、孤儿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关于儿童来源以及同意送养的证明;
32.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是否收费
是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收费依据
黑价联【2016】38号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定期检验
无
十一、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受理—缴纳公证费—审批—出具公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0451-53523589
投诉电话:0451-53520792
十三、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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