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办每年召开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大会,每三年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纪念日等活动中,采取普及学习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重点培训。将宣传、学习《条例》情况列为对各区县(市)、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办通过对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方式,以点带面,推进区、县(市)加强自我培训。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的原则,在全市集中培训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对新任(调)职人员进行岗前重点培训。
第六条 鼓励市属高校开设政务公开相关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专门人才。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建立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升行政机关人员政务公开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全市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市政务公开办要对全市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负责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各单位要落实具体宣传培训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培训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参培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市政务公开办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内完成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明确政务公开培训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7-07-15
-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7-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