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安监发〔2017〕4号
全市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哈市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哈市安监局《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哈安监规[2017]1号)和《关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哈安办发[2017]6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定于2017年5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质量保障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从严查处无证上岗、未培训上岗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使“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形成共识。以查促教,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素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以及工贸行业领域。
三、重点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方面规定的情况。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三)调查和掌握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生产经营单位应培训人数和已培训人数并按照高危和非高危行业进行分类建档。
四、检查及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八)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五、检查的方式方法
主要采取查、询、罚的方式。一是了解企业、培训机构执行相关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的安全培训制度、计划、记录、档案、资金投入以及持证上岗和培训机构教学过程情况;三是通过询问职工,考察其对安全生产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四是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六、检查时段划分
(一)宣传、自检自查阶段
5月份,各乡镇安监办按市安监局制定的《全市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自查整改活动。
(二)检查和整改阶段
6-7月份,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三)集中整治和巩固迎检阶段
8-9月份,在前段检查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迎接上级对我市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的各项准备。
七、组织方式
市安监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张 福 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董显忠 市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成 员:市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全体干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检查是全面推进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及安全培训和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准备,有效推进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的检查。加强指导和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处罚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务求长效。安全培训是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做表面文章,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跟踪督办,做到检查与处罚相结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努力建造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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