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事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主体
五常市水务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第六条第一款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附表第27项
三、办理条件
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书或报告
2.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3. 占用的具体情况说明
4. 占用时间、作业方式
5. 补偿方式落实承诺情况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定期检验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勘测—审定—批复
九、咨询电话
0451-53503079(投诉电话:53538005)
十、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十一、网上服务
- 上一篇:木材运输证明行政许可审批>>>2017-10-28
- 下一篇:用水计划调整审批>>>201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