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 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变更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4.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
九、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报告书—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十、咨询电话
0451—53508756
十一、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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