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全民、集体、联营、三资企业、私营)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事项: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全民、集体、联营、三资企业、私营)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营业单位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一)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 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 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 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三)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营业单位: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一)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 三)个人独资企业: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二)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三)个人独资企业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合格5个工作日后发放文书
十、咨询电话
0451—53508756
十一、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十二、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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