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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17-03-01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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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要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防火科领取)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另外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交办—现场检查—拟定意见—审批—制作意见书—送达—建档
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
服务电话:53503109
投诉电话:535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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