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批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批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收费依据: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价联字[2005]17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
服务电话:53503109
投诉电话:535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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