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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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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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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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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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办学校应当具备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相关条件(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达标学校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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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教育局正式申请;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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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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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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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窗口送达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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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
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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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日常监管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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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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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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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53523438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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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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