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按照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年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的内容,要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要求编制。各条目录的政务事项名称、基本内容要简述,并提供该政务事项产生的日期及其发布机构(具体可参考附件《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格式》)。同时,根据部门、单位职能进行合理分类。
(二)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要说明当前采取的政务公开形式,受理政务公开申请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程序和方法、受理申请时限、政务信息介质及制作费和传递费标准、监督方式等。
(三)有条件的机关,可以逐步编制属于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点编制区、县(市)本级的政务公开目录,同时指导所属部门、单位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
二、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2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将编制完成的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附带电子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市政府办公楼2311房间,联系电话:84664049,Email:mbbgkb@sohu.com)。
(二)本次编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将本机关的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通过政府网站、印制政务公开手册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并适时更新。
(三)凡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目录内容,必须全面公开。对群众的公开申请要及时答复,特别是对网民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三、监督考核
(一)实行不公开备案制度。对未纳入政务公开目录的政务事项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杜绝随意以“不得公开”为由敷衍群众。
(二)实行网上监督考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中国?哈尔滨”公众信息网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工作标准完成编制工作,是否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返回列表>>>2016-01-13
- 下一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