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常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安监发〔2017〕13号
五常市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73号)和哈尔滨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安监发〔2017〕102号)要求,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市安监局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安
监办于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本辖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市安监局办公室。
第五条五常市安监局对各部门、各乡镇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五常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25个工作日内提出移出申请,市安监局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安监办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并填写《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安监局办公室。
第八条市安监局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安
监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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