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政办规〔2017〕4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五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五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
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相关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及哈市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规范执法,运用综合手段,切实做好我市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和规范工作,基本杜绝车辆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初步建立法制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理工作体系,促进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清理不合格车辆销售企业。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
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或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严把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年审关,不符合要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一律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严禁大件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加强重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许可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进行详细排查,确定重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报市治超办汇总,由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我市已被哈尔滨市列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重点监管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引导许可的重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和能够接入监管平台的视频监控设备,对拒不安装的按《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按《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采取巡查或者派驻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前段治超工作的经验,我市采取由市交通运输局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许可部门联合巡查的方式,对重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并由交通运输局予以处罚。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沙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全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加强道路联合执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点布局,在未设置检测点且绕行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加强非现场监管。健全完善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检测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实行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点接受检测,市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称重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据市公路路政大队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计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局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市公路路政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九)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按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1、“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各区、县(市)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2、“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对货车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行决定法制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3、“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四、职责分工
(一)成立五常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英波 五常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英明 五常市政府副市长
张建春 五常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继军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季明洋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久林 市公安局政委
任继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晓华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耿 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利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凤山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 君 市水务局局长
尤清林 市林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主 任:任继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何志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吕 波 市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田永甫 市公路管理站站长
张同瑞 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副站长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市公安局。
1、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处罚超限超载车辆。
3、组织交警或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路面执法。
4、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
1、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检测站点和路面巡查执法,查处违法运输车辆。
2、对货运站场和大型物流企业等货物集散地进行巡查,在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和市林业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巡查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和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对货物运输源头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由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联合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检查机动车维修行业,严防“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和“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现象发生,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5、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运行管理。
6、定期对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加强诚信考核系统建设,及时抄报超限超载运行车辆和企业信息。
7、调整运力机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8、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五)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1、加强对载货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
2、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逐级报请省、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
4、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关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货物运输源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3、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粮食、药品等生产加工单位对货物运输源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对水泥、煤炭、沙石、木材等生产加工单位对货物运输源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治超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治超办统一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全面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国务院、省、哈市对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方案要求,市政府承担五常市辖区内治超主体责任,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治超和规范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从严从重追责。
(三)健全保障机制。《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执法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要依托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统一受理治超执法投诉举报,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市治超办也已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五)加强舆论引导。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上一篇:《五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治理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2017-11-22
- 下一篇:《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解读>>>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