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五常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49个)
1.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五常市监察局
3. 五常市公安局
4. 五常市财政局
5. 五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五常市审计局
8.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五常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10. 五常市发展改革局
11. 五常市农业局
12. 五常市教育局
13. 五常市交通运输局
14. 五常市林业局
15. 五常市民政局
16. 五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 五常市水务局
19. 五常市国土资源局
20. 五常市环境保护局
21. 五常市统计局
22. 五常市文体广电局
23. 五常市司法局
24. 五常市国税局
25. 五常市地税局
26. 五常市五常镇人民政府
27. 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
28. 五常市拉林镇人民政府
29. 五常市背荫河镇人民政府
30. 五常市牛家镇人民政府
31. 五常市杜家镇人民政府
32. 五常市安家镇人民政府
33. 五常市小山子镇人民政府
34. 五常市冲河镇人民政府
35. 五常市沙河子镇人民政府
36. 五常市向阳镇人民政府
37. 五常市龙凤山镇人民政府
38. 五常市营城子乡人民政府
39. 五常市八家子乡人民政府
40. 五常市兴隆乡人民政府
41. 五常市红旗乡人民政府
42. 五常市民意乡人民政府
43. 五常市卫国乡人民政府
44. 五常市二河乡人民政府
45. 五常市常堡乡人民政府
46. 五常市民乐乡人民政府
47. 五常市志广乡人民政府
48. 五常市长山乡人民政府
49. 五常市兴盛乡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所属、下设、派出或挂牌机构)(55个)
1. 五常市商务粮食局
2. 五常市畜牧兽医局
3. 五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 五常市编办
5. 五常市旅游局
6. 五常市档案局
7. 五常市地震局
8. 五常市农机管理总站
9. 五常市水产管理总站
10. 五常市信访办
11. 五常市残联
12. 五常市气象局
13. 五常市烟草专卖局
14. 五常市人民银行
15. 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
16. 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7. 五常市房产住宅局
18. 五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9. 五常市农经总站
20. 五常市森林公安局
21. 五常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2. 五常市河道管理站
23. 五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4. 五常市交通运输管理站
25. 五常市公路管理站
26. 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7. 五常市公安消防大队
28. 五常市公安局崇仁派出所
29. 五常市公安局尚义派出所
30. 五常市公安局循礼派出所
31. 五常市公安局启智派出所
32. 五常市公安局诚信派出所
33. 五常市公安局山河镇派出所
34. 五常市公安局拉林镇派出所
35. 五常市公安局背荫河镇派出所
36. 五常市公安局牛家镇派出所
37. 五常市公安局杜家镇派出所
38. 五常市公安局安家镇派出所
39. 五常市公安局小山子镇派出所
40. 五常市公安局冲河镇派出所
41. 五常市公安局沙河子镇派出所
42. 五常市公安局向阳镇派出所
43. 五常市公安局龙凤山镇派出所
44. 五常市公安局营城子乡派出所
45. 五常市公安局八家子乡派出所
46. 五常市公安局兴隆乡派出所
47. 五常市公安局红旗乡派出所
48. 五常市公安局民意乡派出所
49. 五常市公安局卫国乡派出所
50. 五常市公安局二河乡派出所
51. 五常市公安局常堡乡派出所
52. 五常市公安局民乐乡派出所
53. 五常市公安局志广乡派出所
54. 五常市公安局长山乡派出所
55. 五常市公安局兴盛乡派出所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四)挂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实体机构名义或以实体机构与挂牌机构联合发文。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将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451-53522919)。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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