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条件:
1、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户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辖区内。
所需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的,应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部门更正;常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符的,请提前到户籍部门更正)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是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的离婚证明和丧偶证明。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部门更正;常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符的,请提前到户籍部门更正)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同时附带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2)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医院或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2)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亲系的证明;(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委托人、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婚姻登记数据库内检索后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