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五常市司法局
责 任 人: 负责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三)《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三、 考核条件和标准
(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1.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2.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3.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其考核结果。
5.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6.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情况;接受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
8.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考核机关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实施、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公证机构的考核内容:
1.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出现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问题的;
4.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所需材料
(一)《公证机构执业证》信息采录表。
(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书》。
五、受理
负责年度考核人员对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上报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考核与决定
(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可以采取计分评估办法。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及权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证工作实际规定。
(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
(三)《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 考核结果包括以下内容: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者建议,以及据此确定的考核等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定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
(四)《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该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
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该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考核机关在公布对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之前,应当将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公示并抄送地方公证协会。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六)《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七)考核人员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级后,报股长签批、主管局长审批。
七、复核
(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对考核机关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2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公开
本制度在五常市司法局信息网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常市司法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常市司法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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