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卫生审核
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卫生标准的要求。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公共场所应提供机械通风图纸;
3、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5、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6、卫生专篇。
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经办人受理→经办人现场审查→资料审查→经办人出具审查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窗口文书送达。
办结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现场合格,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款: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
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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