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申办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首先要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定学校名称,并准备好下列材料,到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送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明(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缺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审批机构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
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室。校舍总使用面积不低于400m²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300m²,学校办公用房及其他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²。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条件。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满足所开办职业(工种)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一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6、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7、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培训的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并符合任职条件。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9、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其中办学周转金不少于15万元。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使用“哈尔滨XXXX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需冠名“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批准。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3、负责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辖区内申请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申请表》。
4、管理行政区域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高级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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